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保衛團團總應包含於巡警官員之內
保衛團團總對於不在職務權限之內之刑事告訴故意越權受理應成立瀆職罪持槍把搗人未及傷人而誤觸槍機致路人殞命自不能謂其有傷害之故意應分別有無過失斷定其應否論過失致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