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缉私营官兵犯罪当然应由普通审判衙门管辖惟此项官兵既属警察之一种并应注意呈准之警察犯罪援用军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