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緝私營官兵犯罪當然應由普通審判衙門管轄惟此項官兵既屬警察之一種並應注意呈准之警察犯罪援用軍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