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嫡子已经出继而本房祗有庶子者其庶长子之承继权与嫡子无异至兼祧之独子其本生父又生他子当以完全出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