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嫡子已經出繼而本房祗有庶子者其庶長子之承繼權與嫡子無異至兼祧之獨子其本生父又生他子當以完全出繼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