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未经有人受继诉讼以前当然生法律上程序中断之效力但审判衙门因相对人之声请得命应受继诉讼人进行诉讼以免迟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