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死亡未經有人受繼訴訟以前當然生法律上程序中斷之效力但審判衙門因相對人之聲請得命應受繼訴訟人進行訴訟以免遲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