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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64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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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64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4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4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应置辩护人之案件如无委任辩护人或不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均得据为上告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