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72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72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2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2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用迷药取人财物若于船行海上之商船内行之者即为在海洋行劫之罪

  妨害选举系属刑事诉讼未设审检厅各县之妨害选举案件应仍依县知事审判理诉讼章程第三条及呈准暂行援用之刑诉律管辖各节由各县受理其管辖该县上诉审之地方审检厅自无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