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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2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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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2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2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2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用迷藥取人財物若於船行海上之商船內行之者即為在海洋行劫之罪

  妨害選舉係屬刑事訴訟未設審檢廳各縣之妨害選舉案件應仍依縣知事審判理訴訟章程第三條及呈准暫行援用之刑訴律管轄各節由各縣受理其管轄該縣上訴審之地方審檢廳自無權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