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诉条例内准用各条应将被准用之条文加以必要之变更而用之第三审为专审法律之法院自无于判决书中须列事实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