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股东兼任职员以为舞弊把持之具应由职员以外之股东自己尊重其议决权不任意委人代理对于他人之代理是否合法亦可严行考查而对于董事监察人造具之簿册尤可详细检阅依法举揭初非毫无救济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