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股東兼任職員以為舞弊把持之具應由職員以外之股東自己尊重其議決權不任意委人代理對於他人之代理是否合法亦可嚴行考查而對於董事監察人造具之簿冊尤可詳細檢閱依法舉揭初非毫無救濟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