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第二条系关于施行前典产之规定关于施行后典产自应适用第八条另有明文至满期在本办法施行后而立契在施行以前仍应适用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