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二條係關於施行前典產之規定關於施行後典產自應適用第八條另有明文至滿期在本辦法施行後而立契在施行以前仍應適用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