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对于豫审起诉之裁决不得抗告如所认定之事实错误则关于声请书原载事实之部分自以有不起诉之裁决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