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對於豫審起訴之裁決不得抗告如所認定之事實錯誤則關於聲請書原載事實之部分自以有不起訴之裁決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