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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87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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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87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7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7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上诉利益不遽百元如在民诉条例施行前合法上诉者仍应受理至诉讼标的之价额第三审应依职权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