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大理院統字第187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187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87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7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上訴利益不遽百元如在民訴條例施行前合法上訴者仍應受理至訴訟標的之價額第三審應依職權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