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十四年一月一日之赦令未经指明所予赦免者为何日以前之罪则其效力之所及仍应以一月一日以前为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