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十四年一月一日之赦令未經指明所予赦免者為何日以前之罪則其效力之所及仍應以一月一日以前為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