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多数债权人对于未曾宣布破产之债务人呈准法院所设立之管理财产团对于未有加入该团体之其他债权人自不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