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多數債權人對於未曾宣布破產之債務人呈准法院所設立之管理財產團對於未有加入該團體之其他債權人自不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