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前处徒刑之罪如在赦令条款不准免除之列执行后未逾五年更犯徒刑以上之罪为赦令条款所不准除免者应依再犯加重例办理否则前之罪刑业经根本消灭更犯时应视同初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