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前處徒刑之罪如在赦令條款不准免除之列執行後未逾五年更犯徒刑以上之罪為赦令條款所不准除免者應依再犯加重例辦理否則前之罪刑業經根本消滅更犯時應視同初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