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最初提起上诉原在法定期限以内经判决驳斥后始向有管辖权之法院提出上诉状为当事人便利计应认为已有合法之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