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最初提起上訴原在法定期限以內經判決駁斥後始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上訴狀為當事人便利計應認為已有合法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