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和卖关系人以助成强卖或和卖人犯罪之目的实施收受藏匿之行为者自应适用补充条例九条二项分别有无预谋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