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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1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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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1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1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1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和賣關係人以助成強賣或和賣人犯罪之目的實施收受藏匿之行為者自應適用補充條例九條二項分別有無預謀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