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25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25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5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5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因传证请求展期者可依延展之期间扣除杀伤罪选用鉴定人实施鉴定后仍无实效者可依必待进行之期间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