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因傳證請求展期者可依延展之期間扣除殺傷罪選用鑑定人實施鑑定後仍無實效者可依必待進行之期間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