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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8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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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8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8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8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9号解释附件表示本解释作于民国四年。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诉权之时效以最重主刑为计算之标准

  略诱和诱以犯罪完成之日为时效之起算点如离婚在时效到来之后则公诉权当然消灭并无中断之可言

  妾之身分与妻不同被略诱和诱人与犯人为妾而非正式婚姻刑律三五五条二项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