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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8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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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8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8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8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9號解釋附件表示本解釋作於民國四年。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訴權之時效以最重主刑為計算之標準

  略誘和誘以犯罪完成之日為時效之起算點如離婚在時效到來之後則公訴權當然消滅並無中斷之可言

  妾之身分與妻不同被略誘和誘人與犯人為妾而非正式婚姻刑律三五五條二項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