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业主主张地系民地佃户主张地系佃地之诉讼其实系争执其地上有无永佃权之存在自应依民诉律第十一条定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