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業主主張地係民地佃戶主張地係佃地之訴訟其實係爭執其地上有無永佃權之存在自應依民訴律第十一條定其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