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犯强盗罪者审判官得斟酌情形适用惩治盗匪法或刑律至窃盗临时行强伙盗在外看守未同下手者仍以窃盗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