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犯強盜罪者審判官得斟酌情形適用懲治盜匪法或刑律至竊盜臨時行強夥盜在外看守未同下手者仍以竊盜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