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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47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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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47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7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7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售卖或私自修理枪枝均应依刑律第二零五条处断持械率众强抢已聘之妇女完娶应以略诱论罪惟得酌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