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渎职罪中同额二字之解释不过明示并科罚金之标准不得拘泥此二字而置总则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各规定于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