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瀆職罪中同額二字之解釋不過明示併科罰金之標準不得拘泥此二字而置總則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各規定於不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