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地审厅合并管辖案件虽预审决定仅以初级案付公判者仍应由高等厅受理控诉至被告仅请求易科罚金尚不能即认为舍弃上诉权其上诉期间内之上诉仍应认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