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68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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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681號解釋→ |
地審廳合併管轄案件雖預審決定僅以初級案付公判者仍應由高等廳受理控訴至被告僅請求易科罰金尚不能即認為捨棄上訴權其上訴期間內之上訴仍應認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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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審廳合併管轄案件雖預審決定僅以初級案付公判者仍應由高等廳受理控訴至被告僅請求易科罰金尚不能即認為捨棄上訴權其上訴期間內之上訴仍應認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