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得价典妻如其真意系属绝卖当依刑律补充条例处典者以和卖罪受典者不能论罪若双方并无买卖意思典者等于得利纵奸法无处罪正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