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统一解释权以关于法令之质疑者为限
私人契约之解释应由审判衙门调查斟酌立约当时之情形期得立约人之真意自不能仅拘泥于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