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統一解釋權以關於法令之質疑者為限
私人契約之解釋應由審判衙門調查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期得立約人之真意自不能僅拘泥於語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