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同父周亲律许兼祧夭亡且未婚配不得为之立后夭亡而已婚或未婚而已成年者均准立后
孀妇对于夫在时所立之异姓义子事经十馀年且已登入宗谱忽欲主张无效自应诉指具体事实经审判衙门查明属实并认为正当时始准废继另行择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