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同父周親律許兼祧夭亡且未婚配不得為之立後夭亡而已婚或未婚而已成年者均准立後
孀婦對於夫在時所立之異姓義子事經十餘年且已登入宗譜忽欲主張無效自應訴指具體事實經審判衙門查明屬實並認為正當時始准廢繼另行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