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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雇劳工诉讼及必要生活费用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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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雇劳工诉讼及必要生活费用补助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92年9月17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资三字第092005082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条;并自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施行
  2. 中华民国98年3月26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资3字第0980125264号令修正发布第3、8、12、15条条文;增订第13-1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
  3. 中华民国102年6月21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资3字第1020126389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第2条第1项序文、第3条第1项、第8条第2项、第12条第1项、第14条所列属“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
  4. 中华民国105年4月29日劳动部劳动关3字第1050125855号令修正发布第2、3、8、12、14条条文
  5. 中华民国110年6月15日劳动部劳动关3字第1100126436B号令修正发布第2、3、8、12、14条条文
  6. 中华民国111年4月29日劳动部劳动关3字第1110136588A号令修正发布第3、15条条文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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