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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
中華民國勞動部
中華民國92年9月17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三字第092005082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3字第0980125264號令修正發布第3、8、12、15條條文;增訂第13-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3字第102012638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第1項序文、第3條第1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第14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050125855號令修正發布第2、3、8、12、14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100126436B號令修正發布第2、3、8、12、14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110136588A號令修正發布第3、15條條文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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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分類
:
中華民國92年訂定命令
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5次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