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部令转饬各书坊遵照改正专制时代避讳各字等因仰转饬遵照由
奉部令转饬各书坊遵照改正专制时代避讳各字等因仰转饬遵照由 作者:福建教育厅 中华民国 1930年1月 |
刊于《福建教育厅周刊》第五十二三期合刊页16-18 |
奉部令转饬各书坊遵照改正专制时代避讳各字等因仰转饬遵照由
[编辑]福建教育厅训令
令各县教育局局长
案奉
教育部训令第一九七六号开‘案准行政院秘书处函开“奉院长发下中央执行委员会交办汉口市党部转请改正专制时代避讳之字一案奉谕交内政教育两部分行照办等因除分函外相应抄同原呈函达查照”等因并附抄汉口特别市党部原呈一件到部准此除函复及分令外合行抄同原呈并附发清代避讳各字表一分令仰转饬该省各书坊遵照此令’等因奉此除分令并布告外合行印发汉口特别市党部原呈一件及清代避讳各字表一分令仰该局长转饬该县各书坊遵照此令
计发汉口特别市党部原呈一件清代避讳各字表一分
中华民国十九年一月 日
厅长程时煃
汉口特别市党部原呈
[编辑]呈为呈请事‘案据属市第六区党部执行委员会呈报:呈为据情转呈仰祈鉴核事:“窃据属部第七区分部常委王定郊呈称为建议事窃属部于十一月二日下午六时开第二次党员大会范筱村同志提议请建议上级党部呈请市党部转呈 中央通令各文化机关将君主专制时代避讳之字一律改正案其提议理由文云为提议事查君主专制时代向有避讳恶习凡皇帝御名或敬缺末笔或以某字恭代如宁字避作甯字玄字避作元字凡此之类不可枚举我
总理首造共和为世界求和平为全民谋利益丰功伟业莫与伦比今总理之名且直言不讳何至于亡清皇帝尚为之避讳耶就宁字言首都建设江宁今仍曰江甯他如甯汉辽甯之类皆未改正就玄字言如玄妙仍作元妙玄黄仍作元黄俗习相沿无人留意竟在革命史上沿用十有八年窃期期以为不可拟请建议上级党部呈请市党部转呈 中央将凡避讳所改之字一律恢复本字务使旧染污俗咸与维新亦铲除帝制之一助也党员意见如此谨用书面呈明是否可行敬候公决等语当经议决通过在案理合录案并将建议理由备文呈请鉴核施行”等情据此查避讳原为君权时代一种恶习甚或有避用彼一字而失却此一字之真义者沿用日久竟成例言影响文化实非浅鲜所有改正一节不无见地理合据情转呈钧会鉴核施行’等情据此查避讳代字或添改部分本属君主专制时代之一种恶习长此沿用实于革命史上留一玷辱该部建议改正不无见地理合转呈
钧会伏乞
鉴核施行谨呈
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国国民党汉口特别市党临时整理委员会常务委员
蔡受之
王芸甫
曾集熙
蒋坚忍
邱鸣钧
清代避讳各字表
[编辑]玄作玄 或用元字代 凡从玄之字皆缺笔或分作两截写 如率作 牵作 弦作 弦作
烨作𤑻 或用煜字代
胤作𦙍 或用允字代
弘作弘 或用宏字代 強作强
宁作𡩬 或作寕 或用甯字代
丘作𠀉 或用邱字代
右列各字均应改正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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